02、跨年退貨或開票有誤的也可以開具紅字發票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: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,發生銷貨退回、開票有誤、應稅服務終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,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,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。
具體開具方法如下:
(一)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,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(以下簡稱“新系統”)中填開并上傳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》(以下簡稱《信息表》,詳見附件),在填開《信息表》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,應暫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,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,與《信息表》一并作為記賬憑證。
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、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,購買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。
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,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,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《信息表》。銷售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。
(二)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《信息表》,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,生成帶有“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”的《信息表》,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。
(三)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《信息表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,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。紅字專用發票應與《信息表》一一對應。
(四)納稅人也可憑《信息表》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《信息表》內容進行系統校驗。
03、發生發票丟失還需登報聲明作廢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。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,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,并登報聲明作廢。
04、被收繳發票的納稅人可至稅務機關代開發票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函【2004】1024號)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,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,可以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哦!(此處被收繳發票的納稅人如果由第三方企業代開發票的,屬于虛開發票哦!)
05、購買二手車可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
銷售二手車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個人銷售二手車的: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,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。
06、普通發票有“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必須填寫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【2017年】16號):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還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07、營改增以前開具的營業稅發票(開票錯誤等問題)可以重新開具發票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,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,需要補開發票的,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(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)。
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:
(一)已申報營業稅,未開具發票的;
(二)已申報營業稅,已開具發票,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、開票有誤、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,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;
(三)已補繳營業稅稅款,未開具發票的。
08、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
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政策的,可以放棄簡稅,按照簡易辦法按照3%征收率繳納增值稅,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09、增值稅專用發票人認證時限由180天放寬至360日
自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,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,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,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。
10、企業納稅人同時提供不同稅率的商品、服務的,如何開具發票?
企業如果同時提供不同稅率的商品、服務的,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。